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702执异39号
申请变更人:潍坊市奎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文化路1999号****﹒汇景苑1号楼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5779727800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潍坊市奎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和平路1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695402849L。
负责人:**,行长。
被执行人:潍坊市古伦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樱园街560号1号楼2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57326008101。
法定代表人:王**林。
被执行人:***,女,汉族,1954年12月13日生,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系王*****。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4年2月19日生,住山东省潍坊高新区,系王*****。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1年1月5日生,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系王*****。
本院在执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与潍坊市古伦热力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潍坊市奎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将其变更为本院(2020)鲁0702民初1311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相关证据。
本院查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与潍坊市古伦热力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作出(2020)鲁0702民初13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潍坊市古伦热力有限公司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3221711.94元及相应利息;偿还律师费60000元;***、**、**在继承王**林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对被告潍坊市古伦热力有限公司位于潍坊市奎文区××街××号××号楼××的23套抵押房产在抵押物登记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后***不服上述判决提起上诉,经审理,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0)鲁0702民初1311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
因被执行人未在判决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作出(2021)鲁0702执700号执行裁定,后依法终结(2020)鲁0702民初13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经审查,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与潍坊市奎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7日签订《债权资产转让协议(卖断)》、于2021年12月21日签订《债权资产转让协议(卖断)之补充协议》,约定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将上述判决书剩余的债权及附属权利一并转让给潍坊市奎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市奎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支付相应转让款(以双方约定为准)。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制作了《债权转让通知书》依法告知并送达本案各被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已将其对潍坊市古伦热力有限公司等在潍城区人民法院(2020)鲁0702民初1311号民事判决书中所享有的债权等依法转让给潍坊市奎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对其向潍坊市奎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转让债权事宜已书面予以确认。
另查明,本案所涉债权为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转让给潍坊市奎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2020)鲁0702民初131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潍坊市古伦热力有限公司、***、**、**所享有的尚未实现的权益及相关权利。
本院认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将涉案尚未实现的债权全部转让给潍坊市奎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转让协议并书面确认,潍坊市奎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取得该债权符合法律规定。故,申请人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执行依据(2020)鲁0702民初1311号民事判决书的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为潍坊市奎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