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美尔特精工制造有限公司

山东美尔特精工制造有限公司、寿光市公共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鲁0783民初1618号
申请人山东美尔特精工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寿光市公共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791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担保人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寿光市公共交通运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791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4416元,由山东美尔特精工制造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汤培新
法官助理 徐妍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