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美尔特精工制造有限公司

山东美尔特精工制造有限公司、寿光市公共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鲁0783民初161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作出(2021)鲁0783民初161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寿光市公共交通运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791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寿光市公共交通运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79100元的冻结及其等值财产的查封。 案件申请费4416元,由山东美尔特精工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汤培新
法官助理 徐妍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