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五法行初字第25号
原告:云南恒厚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虹山南路169号3幢1单元5层50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洪,云南南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省财政厅。
住所:昆明市五华区华山南路78号。
法定代表人:***,厅长。
第三人:云南蓝本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东寺街南段东方玉龙大厦19楼1093-1094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云南科仪化玻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昌宏路高原明珠五金机电商城C6-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云南恒厚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省财政厅,第三人云南蓝本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云南科仪化玻有限公司其他行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省财政厅,第三人云南蓝本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云南科仪化玻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云南省财政厅,第三人云南蓝本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云南科仪化玻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恒厚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云南省财政厅,第三人云南蓝本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云南科仪化玻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任春波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李子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