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木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木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05执3836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木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金水区财源大厦B座12楼0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2798231958U。
法定代表人杜新超,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93年1月7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关于河南木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105民初258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河南木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未足额发放的工资13274.19元、工作期间的双倍工资44419.35元。因河南木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七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河南木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郑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虎屯支行账户为:00×××12存款59205.54元予以冻结、扣划、提取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安永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毛飞燕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
(2021)豫0105执3836号
银行:
根据案件需要
关于河南木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个人/单位你属行账户内的存款元,请暂停支付个月。
(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逾期或解除冻结后,方可支付。
年月日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
(回执)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你院()豫0105执号冻结通知书收悉。关于单位/个人
在我行账户的存款元,应冻结元,已冻结元,未冻结
元,原因
年月日
(协助单位盖章)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
(2021)豫0105执3836号
银行:
根据案件需要
因河南木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个人/单位在期限内未予执行,请将该单位在你属行
账户内的存款元
扣划至本院单位银行账户。
收款单位名称: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开户行名称:中信银行郑州润华支行
账号:31×××45
年月日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
(回执)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你院()豫0105执号扣划通知书收悉。关于单位/个人
在我行账户的存款元。
已扣划至你院单位账户,未扣划
元,原因
年月日
(协助单位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