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天勤电力有限公司

翟某某与许昌天勤电力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082民初2926号
原告:***,男,1972年1月27日生,汉族。
被告:许昌天勤电力有限公司。
住所地:长葛市魏武路东侧、泰山路北侧魏武大厦A座3单元22层004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翟向阳诉被告许昌天勤电力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翟**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许昌天勤电力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翟向阳自愿撤回对被告许昌天勤电力有限公司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翟向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翟向阳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