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724执13号
申请人河南启富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岗坡路1号院49号楼12层141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
关于河南启富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追偿权纠纷一案,获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724民初17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南启富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垫付的死亡赔偿金等合计款387349元,案件受理费5730元,由被告***承担。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河南启富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书,除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获嘉县锦绣景园小区的房产外(因有抵押,申请人暂不要求处置)。暂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和失信决定书。
本院已告知申请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债权尚余393079元未能实现。
本院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获嘉县人民法院(2020)豫0724民初17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河南启富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王**光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魏 倩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