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洪山之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泗洪县鑫隆资金担保有限公司与江苏坤瑞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324执1617号
申请执行人:泗洪县鑫隆资金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4684928781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坤瑞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456183817X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79年2月3日出生,住江苏省吴江市。
被执行人:泗洪山之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江苏省泗洪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4591186221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2年4月12日出生,住江苏省泗洪县。
申请人泗洪县鑫隆资金担保有限公司与江苏坤瑞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泗洪山之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作出的(2017)苏1324民初95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泗洪县鑫隆资金担保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执行中查明,申请执行人泗洪县鑫隆资金担保有限公司自愿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苏1324执161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秦*
审判员李明
代理审判员*波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