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蔡胜创电子有限公司

某某、新蔡胜创电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729民申1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男,1962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新蔡胜创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蔡县古吕街道西城街中环路北段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9MA40P7F05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一审被告:***(***之子),男,198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新蔡胜创电子有限公司、一审被告*林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8)豫1729民初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第(十)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