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蔡胜创电子有限公司

新蔡胜创电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729民初25-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汉族,1962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十里铺乡前楼村大宋庄,身份号码:412828196208096319。
被申请人:新蔡胜创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蔡县古吕镇西城街中环路北段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9MA40P7F059(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新蔡胜创电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新蔡胜创电子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扣押被申请人***驾驶的豫Q×××××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申请人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于2017年12月15日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扣押被申请人***驾驶的豫Q×××××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现被申请人***(车辆所有人)认为其车辆价值只值15000元且系经营性车辆,愿意提供10000元现金及马群人保5000元的反担保,申请放车。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的车辆不易长期扣押,且被申请人***愿意提供反担保,申请放车,该申请并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驾驶的豫Q×××××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案件申请费200元,由被申请人新蔡胜创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