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力得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邢台市力得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山西中煤担水沟煤业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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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6民终14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邢台市力得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

法定代表人:徐发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峰,河北领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中煤担水沟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朔州市朔城区。

法定代表人:张仲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保权,北京市时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邢台市力得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西中煤担水沟煤业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朔城区人民法院(2017)晋0602民初24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朔城区人民法院(2017)晋0602
民初246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朔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邢台市力得电子技术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81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李向阳

审判员郭洪福

审判员赵彩兰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杨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