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国基教育发展有限公司

信阳同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信阳国基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502民初1862号
原告信阳同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信阳市东方红大道新天地亚兴数码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060025808Y。
法定代表人黄大鹏,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晓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信阳国基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信阳市浉河区游河乡三官新区安澜苑19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395380588F。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信阳同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信阳国基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信阳同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信阳同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被告信阳国基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已履行支付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信阳同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80元,减半收取2540元,由原告信阳同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