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襄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襄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晋0525执419号 申请执行人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安凯路5号电子商务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襄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东方墨尔本H座3楼。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襄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22)晋0525民初326号民事调解书于2023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湖北襄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60775元,诉讼费2981元,共计163756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23年3月27日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湖北襄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7日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4万元,包含所有被执行人应当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的款项。被执行人付清上述款项后,申请执行人向泽州县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本次执行。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并交纳执行费1178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2)晋0525民初32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