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晋05**执保125号
申请人晋城市城区顶美吊顶辅料经销部与被申请人湖北襄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晋城市城区顶美吊顶辅料经销部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襄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网络资金及银行存款59000元,期限为一年。本院审查后依法作出(2023)晋0525财保67号民事裁定书,于2023年3月23日移送执行局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申请人湖北襄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本案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三)**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3)晋0525财保67号民事裁定书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