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晋0525执28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9年1月10日生,汉族,山西省泽州县***人。
被执行人湖北襄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东方墨尔本H座3楼。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泽州县人民法院(2022)晋0525民初1252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湖北襄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湖北襄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湖北襄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509668.28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