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瑞莱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湖北瑞莱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泳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鄂0281执82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湖北瑞莱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
被执行人:欧阳光泳。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瑞莱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泳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鄂0281民初字第0388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