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8民初535号之四
原告:广东***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高明大道中和意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7615695841。
法定代表人:霍。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凤凰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磁灶大埔凤山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154357301J。
法定代表人:张。
被告:***,男,1984年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被告:***,女,2002年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
被告:***,男,1974年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原告广东***铝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凤凰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受理。2023年5月15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其处分行为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法院不准许撤诉的法定事由,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铝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342.8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广东***铝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余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