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109民初2407号
原告:***,男,197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忻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琳琳、詹秀贞,北京德和衡(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省地质工程勘察院,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和平南路***号。
法定代表人:阎世龙,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保庆、钱霁,山西吴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第三人:山西中禹创亿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产业路38号高新置业A座8层。
法定代表人:柴文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放,女,该公司员工,住太原市迎泽区双塔西街南五巷14号2户。
原告***诉被告山西省地质工程勘察院、第三人山西中禹创亿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52元,减半收取计197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田建民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王文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