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财保843号
申请人:百事德机械(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环保科技工业园永安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07993184F。
法定代表人:谢维民,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国泰清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大道658号湖南麓谷信息港1009房14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MA4LTKYK6J。
法定代表人:金玉粉,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百事德机械(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事德公司)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南国泰清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3.5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已经提供了保证金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百事德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国泰清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3.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
本案案件申请费1195元,由百事德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褚学超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葛桑桑
书 记 员 宋浣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