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282执4869号
申请执行人百事德机械(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07993184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全中,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湖南麓南脱硫脱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6895052431。
法定代表人:**。
百事德机械(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事德公司)与被告湖南麓南脱硫脱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麓南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282民初4141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麓南公司未能按照上述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百事德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本院告知该院于2019年10月24日作出(2019)湘01破2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麓南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定受理被执行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执行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0282民初41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张栋
审判员魏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