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优易惠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京0106执9697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优易惠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教场口街1号9号楼114。
法定代表人:何伟,董事。
被执行人: 北京汇众恒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台北路18号院5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军,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北京优易惠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汇众恒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20)京0106民初8123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确定:一、北京汇众恒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30日前退还北京优易惠技术有限公司保证金275 845元;二、案件受理费2719元由北京汇众恒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由北京优易惠技术有限公司垫付,北京汇众恒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30日前给付北京优易惠技术有限公司)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北京汇众恒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本院分别于2020年7月16日、9月4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北京汇众恒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不动产、车辆、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登记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交通银行均设有账户信息,因余额不足且存在在先冻结,本院暂未划拨。
3、本院于2020年8月5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4、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北京汇众恒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已不在民事判决书中载明的地址经营,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上述当事人的有效联系地址。
5、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6、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0年9月18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京0106民初812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刘 婷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罗力宁
书 记 员 顾 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