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211民初140号
原告:大连灵岳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丰收路592号-5。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通海瑞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天谷七路996号与云水一路十字西200米西安国家数字出版基地A座10704室。
法定代表人:梅海滨。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灵岳铁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通海瑞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西安通海瑞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账号为78×××74银行账户(开户行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的银行存款665923.6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告西安通海瑞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账号为78×××74银行账户(开户行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的银行存款665923.6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