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宾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与宁波宾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08民初4082号之二
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阡陌路555号B幢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685810195B。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臻,该公司员工。
被告:宁波宾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区桥西岸路6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3MA281D105L。
法定代表人:练春晓。
被告:练春晓,男,197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奉化市。
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宾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练春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1日立案,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470元,减半收取7735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2735元,由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