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0111民初4970号
原告:安徽三禾一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美菱大道**九华山庄**902。
法定代表人:章子玲,总经理。
被告:安徽省智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合肥市金寨路**黄金广场****/div>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女,汉族,1978年8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告:张传芳,女,汉族,1973年3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肥东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三禾一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智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张传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三禾一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三禾一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三禾一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省智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张传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98元减半收取499元,由原告安徽三禾一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储焕丽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吴 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