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05执7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办公伙伴成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商业街6号2栋1层。
法定代表人曾刚,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深圳市宏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科兴科学园B3栋601室。
法定代表人杨忠强,职务不详。
***办公伙伴成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宏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1民终1577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036274元。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现场调查等方式均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1民终15774号民事裁定书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要求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执行员 张兆丰
执行员 李双华
执行员 阚能辉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 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