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终157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宏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科兴科学园****。
法定代表人:杨忠强,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帅,男,199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崇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办公伙伴成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商业街******div>
法定代表人:曾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珍,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杨,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宏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办公伙伴成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5民初71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宏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宏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418元,减半收取6709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宏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冷 雪
审判员 唐欣欣
审判员 仇 静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唐 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