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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商贸有限公司、淄博昌盛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3民初783号之二 原告:青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四流南路66号3号楼1604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淄博张店南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淄博昌盛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烟厂东路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惠州市**智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西区龙海三路28号骏禧园营销中心一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深圳市宏华达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油大道新保辉大厦14楼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广东博海环境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州大道江北段110号八方新越大楼25层02号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淄博金田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创智谷B3座30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青岛**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昌盛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惠州市**智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宏华达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博海环境有限公司、淄博金田农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原告青岛**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深圳市宏华达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博海环境有限公司、淄博金田农业有限公司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宏华达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博海环境有限公司、淄博金田农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贾 磊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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