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12民初16567号
原告:沈阳居友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
法定代表人:张亚彬。
被告:***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
法定代表人:夏均庆。
原告沈阳居友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沈阳居友门窗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沈阳居友门窗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肖军威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