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辽0106民初6358号
原告:沈阳居友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
法定代表人:张亚彬,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卫东、王慧,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通辽市天顺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高峰。
原告沈阳居友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通辽市天顺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巍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阳居友门窗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袁卫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通辽市天顺门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原告与被告建立合同关系,由原告为被告提供铝合金型材门,双方就提供门的数量、价格等问题作出了口头约定,双方达成意向后,原告如约履行了供货义务,完成供货后,2015年9月双方就原告提供门的数量、价款等情况进行了对账确认,但是在双方对账后,被告并没有及时履行付款义务,目前尚欠原告97900元的门款没有给付,原告多次索要无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979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产生的利息损失(以97900元为基数,从2015年9月24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通辽市天顺门业有限公司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向原告购买铝合金型材门,后经双方对账,被告向于2015年向原告出具支票抵押说明一份,内容:由于我通辽市天顺门业有限公司在沈阳居友门窗有限责任公司定做一批铝合金型材门,现资金有点困难,特用一张远期支票作为通辽天顺铝合金型材门工程门款,押于沈阳居友门窗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兑现期为一个月。支票金额167907元。2017年8月1日,被告单位工作人员巩赞君在该说明下方签字确认截止2017年8月1日天顺门业有限公司欠沈阳居友门款97900元。2019年11月13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出具支票抵押说明,承诺用一张远期支票作为通辽天顺铝合金型材门工程门款,押于沈阳居友门窗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兑现期为2个月,支票资金97900元,支票号。后该支票未能兑现。原告主张其曾于2020年4月3日、2020年12月31日向被告送达催款函,要求被告将尚欠的工程款97900元支付给原告。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转账支票、支票抵押说明、对账单明细、催款函等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建立的铝合金型材买卖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现原告已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应履行付款义务。现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尚欠货款97900元,故对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货款979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原告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双方对货款给付时间进行了约定,但原告于2020年12月31日向被告作出的催款函中记载原告要求被告于5日之内将钱款给付,现被告逾期付款构成违约,我国法律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现原告主张被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标准计算利息并未违法法律规定,故逾期付款的利息应以97900元为基数计算,自2021年1月6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通辽市天顺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沈阳居友门窗有限责任公司货款97900元;
二、被告通辽市天顺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沈阳居友门窗有限责任公司逾期给付货款利息(以979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
上述款项如逾期给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执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92元,由被告通辽市天顺门业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上诉期满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 巍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胡沙莉
书 记 员 梁 艳
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12.29修正)第十八条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