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春硕科技有限公司

大同市春硕科技有限公司与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湖东电力机务段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213民初424号
原告:大同市春硕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平城区南官房******。
法定代表人:王春玲,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君,山西正麒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大同市平城区站北街**div>
法定代表人:程先东,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湖东电力机务段,住所地,住所地大同市云州区湖东机务段iv>
主要责任人:郝有清,该段段长。
被告:大同艾普科技贸易中心,住所地,住所地大同市平城区拥军路iv>
法定代表人:范凌,该公司经理。
原告大同市春硕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湖东电力机务段、大同艾普科技贸易中心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
大同市春硕科技有限公司诉称,被告二历年来的所有机车整形、脱漆及喷漆项目一直由原告负责作业,2018年初,由被告三牵头继续由原告对被告二所有机车整形、脱漆及喷漆项目负责作业,2018年所有的机车整形、脱漆及喷漆项目在 2018年年底由原告全部完成,并且交付使用。但是因受 2018年年中铁路审计审查工作影响,被告二机车整形、脱漆及喷漆项目必须改为公开招标形式,中间不再经过被告三。在2018年12月18日确定由被告二计统科重新组织召开公开招标预备会,因整个招标过程远大于12天,2018年年底前被告二无法与原告办理就机车整形、脱漆及喷漆项目的全部合同,因此签订合同事宜搁置至今。原告为此多次与被告二和被告三协商付款事宜,但是被告二和被告三互相推诿。被告二技术科吴文奇通过微信给原告处员工发送了《2018年机车整形、脱漆及喷漆项目合同未办结情况说明》说明了原告2018年机车整形、脱漆及喷漆项目的费用以及无法结算费用的原因。但原告认为,原告已经保质保量的为被告二全部机车完成了整形、脱漆及喷漆工作,被告二接受原告服务后理应为原告尽快结算机车整形、脱漆及喷漆项目的全部费用,且该项目由被告三牵头,因此被告三应当与被告二承担连带付款责任。被告一系被告二总公司,被告二的债务依法应当由被告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原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请求:一、依法判令三被告连带支付原告机车整形、脱漆及喷漆款3398499元(含13%增值税),并从起诉之日按照银行发布利率支付利息直至上述款项支付完毕为止。
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湖东电力机务段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七款“下列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有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七)铁路设备、设施的采购、安装、加工承揽、维护、服务等合同纠纷”。根据原告的主张及双方合同签订标的,该项目为铁路机车及机车配件加工承揽类合同纠纷,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故本案管辖法院应为大同铁路运输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七款“下列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有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七)铁路设备、设施的采购、安装、加工承揽、维护、服务等合同纠纷”。原告为被告提供的服务为铁路机车整形、脱漆及喷漆项目,该项目应属于铁路设备维护。故本案应由大同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七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湖东电力机务段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大同铁路运输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闫谱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梁艳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