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7103民初13号
原告:大同市春硕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平城区南官房16楼1单元12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君,山西韵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平城区站北街14号。
法定代表人:程先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浩,男,汉族,1988年1月7日出生,住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告: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湖东电力机务段,住所地大同市云州区湖东机务段。
负责人:郝有清,段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燕文斌,男,汉族,1980年11月14日出生,住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男,汉族,1983年11月7日出生,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怀安县,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告:大同**科技贸易中心,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拥军路。
法定代表人:范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玮晋,男,汉族,1972年11月12日出生,住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亮,男,汉族,1982年2月26日出生,住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该单位工作人员。
原告大同市春硕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湖东电力机务段、大同**科技贸易中心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原告大同市春硕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同市春硕科技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大同市春硕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994元,减半收取计8497元,由大同市春硕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杨 泽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殷文静
书 记 员 岳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