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06民初15057号之一
原告:广东富威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桥头村桥头第二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姣,广东盈隆(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盈隆(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顶呱呱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东路67号21层(部位:01-11)。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州顶承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东路67号21层(部位:01-11)。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9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
上述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顶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富威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顶呱呱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顶承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富威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12元减半收取1956元、保全费1850元,由原告广东富威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斌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