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国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闽侯县艺格展柜道具有限公司、某某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426民初592号
原告:闽侯县艺格展柜道具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荆溪镇关口工业区21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10732007401。
法定代表人:唐国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嘉欣,福建建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奕麟,福建建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
第三人:福建国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水部街道古田路60号建福大厦(建福广场)30层01-3001室D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2MA2YGW84XW。
法定代表人:陈能生,执行董事。
原告闽侯县艺格展柜道具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福建国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8日立案,闽侯县艺格展柜道具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闽侯县艺格展柜道具有限公司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闽侯县艺格展柜道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84.8元,减半收取计342.4元,由闽侯县艺格展柜道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黄文兴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法官助理 陈俊全
书 记 员 陈小妹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