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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德森混凝土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782民监11号
监督机关:辉县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原告:新乡市德森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孟庄镇常屯村南。组织机构代码:69598649-3。
法定代表人:申方明,董事长。
原审被告:***,1962年9月27日生,汉族,住辉县。
原审被告:辉县市辉瑞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苏门大道中段路南。组织机构代码:73247945-9。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审被告:***,男,1985年7月6日生,汉族,住辉县。
原审被告:贠燕舞,男,1979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辉县。
原审被告:**,男,1984年5月13日生,汉族,住辉县。
原审被告:河南九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周卜村南。组织机构代码:17324926-9。
法定代表人:时明昀,董事长。
原审原告新乡市德森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辉县市辉瑞建筑有限公司、***、贠燕舞、**、河南九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1日作出(2014)辉民初字第79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辉县市人民检察院以新辉检民(行)监[2018]41078200003号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审程序违法,对本案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再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远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