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782执恢282号之一
申请人***,男,1987年5月21日生,汉族,住辉县,。
被执行人***,男,1977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辉县,。
被执行人辉县市辉瑞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苏门大道西段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82732479459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辉县市辉瑞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责任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生效的(2014)辉民初字第9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18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辉县市辉瑞建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给付申请人赔偿款65411.73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1670元,执行费906元;被执行人辉县市辉瑞建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逾期未履行。
执行期间,本院于2018年5月21日对被执行人辉县市辉瑞建筑有限公司名下存款以138000元为限予以冻结。案件现已执行完毕,应予解除冻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辉县市辉瑞建筑有限公司存款以138000元为限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如吉
审判员*炎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