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782执恢270号之四
申请人新乡市德森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孟庄镇常屯村,组织机构代码69598649-3。
法定代表人申方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辉县市辉瑞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苏门大道中段路南,组织机构代码73247945-9。
法定代表人***,女,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9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辉县。
新乡市德森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辉县市辉瑞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新乡市德森混凝土有限公司依据生效的本院(2014)辉民初字第7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17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辉县市辉瑞建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限期共同给付申请人货款126000元、违约金10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4790元、执行费3350元。逾期未履行。
执行期间,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辉县市辉瑞建筑有限公司名下存款以27万元为限予以冻结,扣除已履行案款130981.16元外,应对剩余案款103158.84元予以划拨。申请人同意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辉县市辉瑞建筑有限公司名下存款103158.84元予以划拨。余款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裴峰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孙中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