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782民初6084号
原告:河南宸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辉县市苏门大道西段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82732479459T。
法定代表人:李逸晨,总经理。
被告:辉县市占城镇西樊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南省辉县市占城镇西樊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410782ME213445XE。
法定代表人:刘继,村委会主任。
原告河南宸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辉县市占城镇西樊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立案。本院在审理中发现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该案转变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曹海圆
人民陪审员 王云飞
人民陪审员 王静伟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