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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德森混凝土有限公司、辉县市辉瑞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782执恢270号之一
申请人新乡市德森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孟庄镇常屯村,组织机构代码69***8649-3。
法定代表人申**,董事长。
被执行人辉县市辉瑞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苏门大道中段路南,组织机构代码73247945-9。
法定代表人***,女,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贠燕舞,男,1979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辉县。
新乡市德森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辉县市辉瑞建筑有限公司、贠燕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新乡市德森混凝土有限公司依据生效的本院(2014)辉民初字第7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17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辉县市辉瑞建筑有限公司、贠燕舞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限期给付申请人货款126000元、违约金10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4790元、执行费3350元。逾期未履行。
执行期间,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辉县市辉瑞建筑有限公司名下在河南辉县农村商业银行的存款18600元予以冻结,应当用于清偿其所负的法定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辉县市辉瑞建筑有限公司名下存款18600元予以划拨。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裴峰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孙中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