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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德森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辉县市辉瑞建筑有限公司、贠燕舞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辉执字第1484号
申请人新乡市德森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孟庄镇常屯村。
法定代表人申方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辉县市辉瑞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苏门大道中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贠燕舞。
新乡市德森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辉县市辉瑞建筑有限公司、贠燕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新乡市德森混凝土有限公司依据生效的本院(2014)辉民初字第7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17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货款126000元、违约金10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4790元、执行费3350元。逾期未履行。
执行期间,经本院多次查找,未发现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辉民初字第79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裴峰
代理审判员*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