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1029民初4号
原告:江西远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渊山岗工业园二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9683469499T。
法定代表人:徐远求,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立元,江西正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南通极润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通市海安市海安镇开元大道99号1栋江西亨特集团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MA1WDC9766。
原告江西远宏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通极润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江西远宏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远宏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7.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93.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挺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