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1029执693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远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渊山岗工业园二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9683469499T。
被执行人江西捷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红星垦殖场龙源管理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9MA35FBM68A。
江西远宏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捷众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赣1029民初12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江西捷众实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江西远宏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货款191603.72元,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西捷众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08月19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于2020年08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都予以冻结。
本案于2020年09月27日对被执行人江西捷众实业有限公司银行账号里的存款进行扣划,扣划成功金额共计53824.85元并已给付与你,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了。
三、本院于2020年09月24日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和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截止2020年10月15日,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191603.72元,已执行53824.85元,未执行137778.87元。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赣1029执693号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江西捷众实业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江西远宏实业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王剑锋
审判员 罗武欧
审判员 乐武平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乐志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