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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远宏实业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赣1029民初1303号
原告:江西远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抚州市东乡区渊山岗工业园二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029683469499T。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抚州市,江西远宏实业有限公司财务,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抚州市,
原告江西远宏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江西远宏实业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依法判决被告支付欠款******伍拾**整(¥97157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有多年的业务往来,至2014年11月18日止被告结欠原告欠款壹拾叁万捌仟壹佰伍拾**整(¥138157元),被告承诺分期归还欠款,并已在欠条中注明。但被告只在2015年2月归还了23000元后就没有按欠条中承诺的期限归还欠款,原告多次派人催收,被告一拖再拖。2016年7月原告将被告起诉,经法院调解,被告承诺每月还款3000元,自2016年7月至2017年元月被告共还款18000元,之后就再也没有按调解协议还款。为了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原告决定对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追回被告***欠原告的欠款玖万柒仟壹佰伍拾柒元整(¥97157元)。综上所述,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障原告合法利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原告应把被告与客户签订的买卖合同归还我,以便我与客户结算,欠款金额应重新计算。
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购买原告淀粉又卖给他人,2014年11月18日,被告***出具欠条给原告,内容为“今欠到江西远宏实业有限公司人民币壹拾叁万捌仟壹佰伍拾柒元整”。2016年6月16日,原告江西远宏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起诉被告,后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内容为“***欠江西远宏实业有限公司现金115175元,每个月底还人民币叁仟元整……”。之后,被告***每月给付3000元,只给付了6个月共计18000元,现被告尚欠原告货款97157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关系,该行为合法有效。被告***实欠原告货款97157元,应当给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西远宏实业有限公司货款97157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9.46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
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4×××29,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抚州市分行金泺分理处),上诉于***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上诉案件受理费交款单复印件递交本院,如在上诉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章和国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