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1029民初1211号
原告:江西远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抚州市东乡区渊山岗工业园二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3***029683469499T。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告:浙江黄岩顺达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院桥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1003000019674。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西远宏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黄岩顺达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8日立案。2018年9月12日原告江西远宏实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西远宏实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21.22元,减半收取1260.***元,由原告江西远宏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