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10民终10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兴林丰外贸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李家巷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2704465498P。
法定代表人:钱**。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远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渊山岗工业园二期。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长兴林丰外贸包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西远宏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2018)赣1029民初12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长兴林丰外贸包装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长兴林丰外贸包装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上诉人长兴林丰外贸包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黎璆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揭盼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