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昆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梅子垭镇人民政府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243民初5261号
原告:***,男,1972年10月19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渝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渝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昆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工业园区8号地块科技孵化楼B区八楼82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5U8AFP4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中庸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梅子垭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梅子垭镇梅花村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43009154006H。
主要负责人:***,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中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重庆昆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梅子垭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原告***已预交3101.39元),减半收取为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白云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