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昆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昆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243民初2257号
原告:***,男,1972年10月19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渝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昆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工业园区8号地块科技孵化楼B区八楼82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5U8AFP4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6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第三人: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梅子垭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梅子垭镇梅花村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43009154006H。
法定代表人:***,该政府镇长。
原告***与被告重庆昆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梅子垭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