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新0106民初2041号
原告沈阳东方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建安化工设计有限公司、新疆中泰新鑫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原告沈阳东方钛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沈阳东方钛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唐 娟
法 官 助 理 龙 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