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12民初2541-2号
申请人:沈阳东方钛业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702080746J,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南屏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梁显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震,男,198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住辽宁省阜新蒙古。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书领,系辽宁同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辽宁中管正和等离子设备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22MA0P5HPK6Y,住所地辽宁省沈阳综合保税区保税路1号A4-555室。
法定代表人:张赤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玉龙、刘智,系辽宁迅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作出(2019)辽0112民初963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申请人沈阳东方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沈阳东方钛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辽宁中管正和等离子设备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46,953.00元或续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宇红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李瑶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