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东方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沈阳东方钛业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海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21民初678号
原告:沈阳东方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南屏东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702080746J。
法定代表人:梁显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书领,辽宁观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海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马桥镇大成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55449105W。
法定代表人:陈胜军。
原告沈阳东方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海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4日立案。原告沈阳东方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东方钛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东方钛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43元,由原告沈阳东方钛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田召朋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宋格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