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东方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东营辰昊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沈阳东方钛业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591民初2022号之一
申请人:东营辰昊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沈阳东方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东营辰昊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东方钛业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东营辰昊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916300元。申请人东营辰昊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保险公司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东营辰昊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沈阳东方钛业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沈阳沈中支行的银行存款9163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门惠惠